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筑设施需要翻建或新建的,必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按基本农田标准的要求做好复垦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