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推行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环境的依据。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