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