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该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被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