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