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作出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

(三)无权、越权、不按规定程序、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