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挤占、截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