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立林地界桩(标)。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破坏林地保护标志。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实行重点保护,设立保护标志,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对天然林区实行特殊保护,严禁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