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送检样本弄虚作假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