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