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蚕种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支持良种繁育和推广。蚕种补贴、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