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