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合理布设地震监测台网,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本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对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人员和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