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