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