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