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农业机械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