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环保、畜牧、医药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支持和协助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