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携带狩猎工具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由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管理机构没收其工具,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至七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