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联合验收,对未达到绿化设计方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查验合格证明文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