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住宅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