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未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