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