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应当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交接查验,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