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