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未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单位代业主履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