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追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