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招标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