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辖有村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