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供应或者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