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的,涉及单位均应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