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谎报瞒报事故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