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对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原料成品、作业流程、人员使用等生产经营全过程,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