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对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原料成品、作业流程、人员使用等生产经营全过程,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