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商标、展览橱窗、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其他媒介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内容的,由工商、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