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