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充分运用自身和借助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