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条已修改平调、挪用和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和服务设施的,由上级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