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揭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答复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