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揭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答复当事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2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