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货物运输始发地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2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