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货物运输始发地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