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转让第九条有效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一)买卖;(二)拍卖;(三)抵偿债务;(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五)赠与;(六)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