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