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