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