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竞选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