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七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