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