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