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