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