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