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